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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外资企业章程的审批
2006-07-22 11:48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设立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2)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已取得了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以上政府部门的同意。
3、报批材料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及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或县以上政府局面意见;
(3)工商部门名称核准登记表;
(4)外资企业章程;
(5)外国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或身份证明影印件;
(6)外资企业董事会会员名单;
(7)投资者拟向外资企业委派董事的委派书及被委派人身份证件、履历表;
(8)作价投资的设备、物料清单和拟进口设备清单;
(9)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1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3)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还需提交有关审查意见书;
(1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批期限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根据《外资法》第6条、《外资法实施细则》第11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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