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梁市商务局关于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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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21 14:52 文章来源:吕梁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根据吕发[2006]6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长效机制》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领导机制
第一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局党组统一领导,县市商务部门、机关科室、直属企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奖惩分明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
第二条 市县两级商务系统信访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党组书记兼任,第一副组长由两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兼任,责任到头。
第三条 定期不定期召开信访例会。市局党组会议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信访工作;领导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机关科室、直属企业要定期分析、及时解决信访稳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健全信访问题四级调处机制
第四条 建立直属企业调处机制。直属企业要把以党支部为核心的企级基层组织建设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议事会、职工代表议事会和民事调解会的作用,全面落实企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对确需市局协调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如实汇报,努力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严防群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
第五条 建立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干部包企调处机制。包企干部对所包企干部解决不了的信访问题,必须亲自深入实际调查了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六条 建立市局分管领导调处机制。市局领导原则上作如下分工:局党组书记负责涉法案件;局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建设、干群关系案件;纪检组长负责违纪案件;其它副职负责分管领域的案件。
第七条 建立局党组书记、局长调处机制。局长对其他班子成员复查后的信访问题,信访人仍不息诉罢访的,要亲自了解情况,亲自主持召开协调会议,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裁决意见,书面答复上访人,切实做到息诉罢访。
三、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保障机制
第八条 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直属企业要建立人民信访办公室。集中配置行政要素,集中接待群众来访,集中处理信访问题。办公室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机制,要确定一名副职分管此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信访便民热线。要建立信访公开电话,设立民情信箱,切实畅通群众信访通道。
四、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落实机制
第十条 建立经常性矛盾纠纷调处制度。直属企业要做到每半月排查一次,县市商务部门每月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将调处责任落实到人,并要建立台帐,向上一级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作出专题报告,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信访情况通报制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用《信访通报》形式,对商务系统内到市赴省进京集体访和个访情况每月一通报,半年一小结,全年奖惩兑现。
第十二条 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市局领导包县(市、区)和分管部门发生的信访案件;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领导直接包信访案件,对到市赴省进京集体访、非正常访和本辖区内排查出来的重大信访问题,必须实行领导包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解决时限。包案领导必须做到“五包一保”:包接待、包处理、包接访、包上报、保稳定,一包到底。
第十三条 建立信访工作听证会议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由包案领导或包案领导委托的责任单位领导主持,召集信访人、与信访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代表、涉案单位领导、熟悉政策的工作人员及以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各界知名人士参加的案件调处听证会,采取公开听证和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形式,澄清事实、讲清政策、分清是非、落实责任、公正调处、达成共识。
第十四条 建立到市赴省进京接访制度。群众越级到市赴省进京集体访和非正常上访,涉案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直属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按上级通知精神,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接访;如果发生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或在党政机关门前及在其它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或发生穿戴异服、挂牌打幅、呼喊口号、跪卧不起、堵塞交通、拦截车辆等情况,涉案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直属企业必须派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事发地信访部门和事发地公安部门报案。一旦发生群体性的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涉案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奖惩措施:一年内本辖区内未发生一起到市、赴省、进京集体访和赴省、进京非正常个访的,当年度在全市商务系统内通报表扬县市商务局长和直属企业负责人。
第十六条 惩处措施:
1、对督查督办的信访案件,不按时限办理,借故不落实,拖着不办,导致越级重复访的,对县市商务局长及直属企业经理要进行责任追究,酌情予以处理,以至报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涉法涉诉信访人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如接访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如经上级部门认定属冤假错案,需国家赔偿的要按有关规定赔偿,同时对失职渎职、办关系案和人情案,以及徇私枉法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直属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对本企业发生的重要信访苗头隐瞒不报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认真处理引发越级上访的,企业干部组织、策划、参与上访的,视情节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信访人不按程序逐级上访的;反映同一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拒不推选5人以下代表的;在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的规定期限内越级上访滋事的;问题已解决,但要求过高,仍无理缠访、闹访的;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胡搅蛮缠的;在党政机关门前长时间缠访闹访、穿戴异服、挂牌打幅、呼喊口号、跪卧不起、堵塞交通、拦截车辆的;幕后策划、煽动、操纵、教唆、胁迫、指使越级上访的,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辱骂、推拉、殴打信访接待人员的;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违反《信访条例》其它规定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6月起实行。
便民热线:0358—8222330
二OO六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