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吕梁市商务局政务公开等制度(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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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6 19:15 文章来源:吕梁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县市区商务局、局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商务局政务公开等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吕梁市商务局政务公开制度(试行)》
《吕梁市商务局首办负责制度(试行)》
《吕梁市商务局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吕梁市商务局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吕梁市商务局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公开承诺》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吕梁市商务局政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依法行政,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开办事的透明度,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为广大行政相对人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商务局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应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涉及商务工作的有关公共事务,对行政权实行监督。
第三条 对本局的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均应当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商务局职能、局领导分工、科室设置及职责;
(二)与商务局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计划及各项重要指标、责任人;
(四)办理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办理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办结情况;
(六)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在办公场所公示或在商务局网站公示。
第五条 实施政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事项为重点,力求全面详实,讲究实效。
第六条 各科室要根据本室职能和职能调整变化情况,及时确定需要公开的新内容,报送办公室汇总,经局领导批准后更新,以便服务对象及时了解。
第七条 监察室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落实。对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决策以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其他内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依据《吕梁商务局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商务局首办负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机关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办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对人)到我局机关办理相关事项时,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或受理其他行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负责办理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相对人到本局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首先受理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首办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有任何推诿、搪塞和不负责任的表现,解答工作内容要准确、有依据。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凡接收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相对人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相对人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帮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第五条 首办责任人要按规定和承诺及时办理。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向相对人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的材料等。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尽心尽力为相对人提供方便,做到热情服务、语言文明、严禁服务忌语等。
第七条 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首办负责制第一责任人,要负责本科室首办负责制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对本科室首办负责落实和管理不力、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或对本局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首办负责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局机关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本制度执行情况;
(二)满意度测评情况;
(三)相对人举报、投诉情况;
(四)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反映、通报、暗访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首办负责制考核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经过考核,对执行首办负责制取得好评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应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首办负责制落实不到位,评议满意度较低,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首办负责制执行差、评议满意度低、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科室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 首办责任人违反本制度,造成相对人投诉和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吕梁市商务局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商务局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本局在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时,向办事单位(人员)出具的办结时限承诺,是本局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所必须遵守的办事规范。
第三条 本局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办结时限,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行政许可法中对具体事项办结期限的规定,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
第四条 对本局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认定)事项,在申请材料齐备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向前来本局办事的单位或个人作以下承诺:
以下项目,在报送资料合格、齐全的情况下,送发省商务厅,从递交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办结。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拍卖企业设立许可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对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特殊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签发。
(四)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准建设文件。
(六)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八)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九)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十)生猪屠宰定点许可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在上述承诺时限内不能做出决定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限时办结制包括以下工作程序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
1、行政大厅依据各承办处室提供的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统一受理进行形式审核,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
2、政务大厅接收材料后,即时或次日(工作日)通知承办处室(项目经办人)到政务大厅办理交接,并向项目经办人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办文卡》;
3、项目经办人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提交的申请项目及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并拟出同意批文或者不同意的理由,提交承办科室领导和分管局领导职权进行审批;
4、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将行政许可决定或不同意的理由形成正式批文或意见材料,交政务大厅,与政务大厅办理交接,政务大厅向项目经办人出具《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5、由政务大厅统一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6、限时办结时限从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承办科室(项目经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或不同意理由的正式批文或意见材料,经由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为止。
7、承办科室(项目经办人)接到申请材料后,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经由政务大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时办结时限重新计算,从政务大厅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承办科室(项目经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或不同意理由的正式批文或意见材料,经由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为止。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办理。由具体承办处室直接受理、审查决定,并按承诺时限送达行政相对人。限时办结的时限从受理到作出决定为止。
第七条 本局内部承办具体事项过程中,各个环节中的时限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节,但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提前1个工作日将行政许可决定或不同意理由的正式批文或意见材料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承办科室要按照“政务大厅一个窗口对外、受理与办理分离、按承诺时限办结”的运作程序办理。既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又要统筹合理安排,使工作保持连续性。既不能因开会、学习、出差等原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与交接出现空档,更不能困岗位责任人工作时间离岗致使申请人无法办事。
第八条 限时办结制度的奖惩:
1、在政务大厅和吕梁商务网站上公布投诉电话,社会公众可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公务员进行投诉。
2、对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好、文明办公、受到社会公众好评的公务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3、对没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的公务员,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提醒和批评。对不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并受到投诉的,将依照《吕梁市商务局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商务局
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使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本局政务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不作为,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尽职责的行政行为。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机构为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科。
第五条 行政不作为责任区分:
(一)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导致行政不作为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二)行政不作为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各环节当事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人对当事人的行政不作为行政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该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四)因领导人指令干预导致当事人行政不作为的,由领导人承担责任;领导人指使授意当事人行政不作为的,由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因集体决定导致当事人行政不作为的,由主要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其应负责程序相应承担责任。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区分:
(一)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行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承担责任;
(二)行政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过错责任由行政人员负责;
(三)应当经过审核而未经审核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四)经过审核后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
(五)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的,追究领导责任。有关领导批示错误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直接责任;
(六)行政行为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造成行政不作为或过错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七)经集体合议研究造成执法错案的,由集体承担责任。
第七条 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不大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酌情给予当事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造成一定危害或不良影响,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因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责任:
(一)对办事人进行推诿刁难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超过承诺时限的;
(三)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说明、移送的;
(四)其他经认定可追究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追究行政不作为责任:
(一)对上级纠正其行政不作为行政不服从的或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待行政不作为事实、态度恶劣的;
(二)因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经认定,应从重追究行政不作为责任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行政人员徇私枉法,故意造成过错的;
(二)发生三次以上行政过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及材料的;
(四)阻挠对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追究的;
(五)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商务管理机关形象的;
(六)其他经认定,应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有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的举报后,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可指令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调查。追究调查应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根据调查结果,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并监督执行;
(三)行政不作为或过错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商务局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公开承诺
一、大力加强商务行业的政风行风建设
努力把我局建设成为依法行政、诚实守信、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服务优良的文明机关,使全体干部职工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办事高效的商务管理人才。
二、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诚恳征询社会各界的批评与建议,做到闻过则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商务工作的建议和改进意见,我们将结合管理职能和工作实际,认真吸收、采纳和改进,用实际行动和实绩取信于民。
三、严格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严格在省商务厅委托权限内办理好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对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四、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
对本局的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均要向社会公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都要在办公场所或本局网站上公示,并对审批时限等作出公开承诺。
五、大力推行首办负责制
首办责任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按规定和承诺及时办理有关行政事项。
六、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
对属于我局权限内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章程的批复,并发给批准证书。
七、严格执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认真履行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坚决查处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监督投诉电话:0358—8238852
0358—82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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